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8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6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2万元出资,丁以现金9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2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6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经查,该出质行为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3)4月,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创业公司,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创业公司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5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经查,该合伙人身份转变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要求: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如果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创业公司作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5)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创业公司是否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6)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