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黎某于2007年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甲,主要经营图书,随着业务的扩大,甲企业又设立了1家分店,并招聘了1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分店店长周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周某在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图书供应合同。要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权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4)分店店长周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甲、乙、丙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丙对丁表示自己是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与丁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丁按照合同约定向合伙企业发货,由于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80万元,不足以支付100万元的货款。
(2)丙同合伙企业进行了1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丙自营同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6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其获利60万元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债权人丁能否就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20万元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张某、王某、李某、刘某四人出资设立江陵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王某为普通合伙人,李某、刘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江陵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王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李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若经营一段时间后:
(3)张某、刘某提出退伙。经结算,张某从合伙企业分回30万元,刘某从合伙企业分回40万元。
(4)若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40万元。
(5)若银行300万元的贷款到期,江陵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200万元。要求:对于合伙企业不能清的100万元,分别说明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张某、李某、刘某、戊或者庚清偿全部的100万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