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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选习题二(6)

时间:2009-11-24 10: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四、简答题

1、甲、乙、丙、丁四位股东拟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28万元出资,乙、丙分别以实物14万元、19万元出资,丁以专利技术作价39万元出资。
(2)乙、丙、丁三方出资均按协议作价。

(3)公司不设董事会,甲为执行董事、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监事。公司设立后,出现以下情况,导致股东之间矛盾不断:丁投入的专利技术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必须规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丁决定将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小黄,并在办妥转让手续后,书面通知其他三位股东;甲公司为了保证股东多分配利润,第一年暂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设立时,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该公司的货币出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3)乙、丙、丁的协议作价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4)乙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5)公司设立后,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或处理方法?

2、甲、乙、丙于2007年4月出资设立崇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甲出资50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400万元出资,丙以知识产权作价300万元出资。2008年5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9年11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款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在清算中查明:乙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25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400万元;乙的个人财产权为5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崇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股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对乙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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