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 | 说明 |
1、标的股票 | 一般是发行公司本身的股票,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
2、票面利率 | 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
3、转换价格 (转股价格) |
在转换期内据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 【提示】 (1)在债券发售时,所确定的转换价格一般比发售日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如高出10%~30%。 (2)我国规定,以发行前一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
4、转换比率 | 每一份可转债在既定的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
5、转换期 |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能够行使转换权的有效期限。 短于或等于债券期限。 【提示】由于转换价格高于公司发债时股价,投资者一般不会在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 |
6、赎回条款 | 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 赎回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同时也能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
7、回售条款 |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 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回售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
8、强制性转换调整条款 | 在某些基本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条件规定。 【例】公司股票上市后,如收盘价在1998年8月3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日(含此日)之间持续高于转股价格250%或250%以上达35个交易日以上,则公司有权将剩余转债强制性地全部转换为公司股票。 |
【提示】赎回条款和强制性转换条款对发行公司有利,而回售条款对债券持有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