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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精选模拟试题(五)(7)

时间:2009-10-31 09:2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四、综合题
  1.【答案】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为:250+80=330(万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60+56+110+84+55+35=40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60万元;
    其次,银行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270万元(330一60=27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
    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剩余N0万元(270—30=240)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II资55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35万元;剩余150万元(240一55—35=150)财
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250万元。
    (4)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150/250×56=33.6(万元)
    2.【答案】
    (1)水泥厂的资产应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第一,支付担保债权,水泥厂用于担保的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其担保债权,水泥厂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
应以此转让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剩余部分作为破产财产。第二,支付破产费用。第三,支付水泥厂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第四,支付水泥厂所欠税款。第五,支付破
产债权。
    (2)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应100万元。因为,水泥厂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l、2、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抵押,该房产已被有关部门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
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
    (3)依照清偿顺序,煤炭公司分配的资产具体数额为182.7322万元(或182.7320万元,或182.7321万元)。
    具体计算过程为:
    [2400万元(水泥厂的总资产)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600万元(用于安置职工费用)-150万元(破产费用)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一320万元(税款)]÷
[2600万元(负债总额)一1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一350万元(用于支付职II资和劳动保险费)一320万元(税款)=380万元  
  3.【答案】
    (1)法院作出受理丽华家具厂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正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而本案中法院裁定的时间是4月29日,距申请日4
月15日,已超过15日的期限,显然不正确。
    (2)债权人建设银行在破产宣告时实际获得的债权额为:  
    ①首先确定丽华厂的破产财产数额。丽华厂的财产总额为9687.5万元,其中一幢办公楼和一处库房已作抵押,价值为3500万元,应从财产总额中有限受偿。余下财产合计6187 .5万元。
    ②确定债权人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由于已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行使权利,所以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中应当减去已担保的部分,实际为1396.2万元。
    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6187.5万元一250万元(破产费用)一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一410.5万元(应交税
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一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一3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一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
元)。
    (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丽华家具厂对永安木材公司和光亮油漆厂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以及放弃大发贸易公司的
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另外,法律规定,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追回的财产共计331万元,即85万元+96万元+150万元
=331(万元)。
    4.【答案】
    (1)应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报送下列文件: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报债权。
    (4)12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4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5)能参加破产程序。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而被保证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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