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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经济法概述

时间:2015-06-23 17:4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德国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经济法概念有了较为完整的含义。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考察,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在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国家为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越来越普遍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目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本教材不对学术性分歧作探讨和研究。经济法现象已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实际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据此,可以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系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本教材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未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经济法考试大纲的要求和确定的范围,本书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经济法的渊源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是从中汲取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基本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经济法律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种类和数量繁多,在此不予列举。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洽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届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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