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注意】:
1.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注销登记
六、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七、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l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