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备考点: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的内容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引起的法律后果。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于损害后果直接应具有因果关系。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三)保险公司
保险业属于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各国对于保险业的经营主体都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资格要求。我国对保险实行专营原则。对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保脸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的设立
(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②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③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批准和登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