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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时间:2014-07-14 17:2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名片: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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