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2.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经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3)增资: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特别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核准;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公司法不需要批准或核准
2.投资总额
【注意】用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的下限,也就是最多借款多少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