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
【知识点相关内容】
1.采购人(买方)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
2.供应商(卖方)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3)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4)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