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相关内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识点相关练习】
多项选择题
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