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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销项税额

时间:2014-01-06 17:5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1.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1)商场的“零售额”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4)混合销售中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空调的安装费)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P297)

(1)价外费用(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解释】站在买方的角度,属于价外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属于价外收入。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运输装卸费,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其中10万元的运输装卸费视为含税收入。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含税)为100万元,支付给乙企业的不含税加工费为40万元,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甲企业(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乙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②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案例】甲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乙企业销售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小汽车,根据合同约定,10万元的运费由买方乙企业负担。甲企业将小汽车交给丙运输公司时,应丙公司的要求,甲企业先替乙企业垫付了10万元的运费。丙公司在开具运费发票时,将发票开具给乙企业,同时甲企业将该发票转交给了乙企业。乙企业在付款时,应向甲企业支付127万元(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运费10万元):(1)甲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17万元的增值税不属于价外费用,10万元的代垫运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2)如果乙企业将该批小汽车销售给丁,销售价款150万(不含税),其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其进项税额=100×17%+10×7%=17.7(万元),则乙企业的应纳税款=25.5-17.7=7.8(万元)(假定乙企业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

(1)包装物押金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解释】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2)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视为含税收入,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解释】只要对方当事人按期退还了包装物,押金应予以退还;但收取的租金谈不上退还的问题。

【案例】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向买方收取了10万元的包装物租金,销项税额=[100+10÷(1+17%)]×17%=18.45(万元)。

4.商业折扣(2011年新增)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解释】商业折扣(价格折扣),是指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一份以物易物的合同,甲公司于3月30日发出自己的货物,4月10日收到对方的货物(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价值均为100万元(不含税)。甲公司3月份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4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

【解释】在以物易物交易中,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的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1】在视同销售中:(1)有“同类货物”的,直接按照“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即可;(2)没有“同类货物”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解释2】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关键在于该商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1)不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2)缴纳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成本+利润+消费税)。

【解释3】成本利润率试题中会给出,一般为10%。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增值税税率

【案例】(见图6-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特制计算机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计算机的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00×(1+10%)×17%=18.70(万元)。

(2)征收消费税的(以从价计征消费税为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案例】(见图6-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特制烟丝无偿赠送给消费者(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生产该批烟丝的成本为1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纳增值税=100×(1+10%)÷(1-30%)×17%=26.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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