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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股票发行条件

时间:2013-12-17 17:4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股票发行条件股票发行条件

  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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