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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证券发行的程序

时间:2013-11-20 16:53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证券发行的程序

限制的交易行为
  (一)对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该期限为( )。
  A.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年内
  B.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
  C.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
  D.出具审计报告后1年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对证券交易客体的限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己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例题·多选题】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属于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禁止的有( )。 
  A.甲上市公司的董事乙,在任职期间的1年内转让其所持甲上市公司22%的股票 
  B.W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Y,在任职期间,买卖Z上市公司的股票,W证券公司、从业人员Y与Z上市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C.某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第10个月,转让其所收购股票的1/3 
  D.为M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出具审计报告的N会计师事务所的H注册会计师,在该公司股票承销期满后的第11个月,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正确答案』BC 
  (四)对交易收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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