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特点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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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合营方式不同 |
股权式企业。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
契约式企业。以合同确定 |
组织形式不同 |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是中国法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非法人,合作各方的合伙关系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外国合营者不得 |
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提前回收投资 |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
具有多样性,即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委托管理制 |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按投资比例分配净利润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净利润、产品、产值 |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BCD
【提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