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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讲解3

时间:2013-08-30 17: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讲解3

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而非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而非证券交易所)任免。

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限制交易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A.人民币5000万元

B.人民币1亿元

C.人民币5亿元

D.人民币10亿元

【答案】C

【解析】(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2.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中,符合规定的是(  )。

A.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代为决定客户账户的证券买卖

B.为吸引客户,承诺在新客户开户6个月内赔偿客户证券买卖的所有损失

C.将自营业务账户借给客户使用

D.要求客户将交易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并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2)选项C: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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