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考频:★★
2008年单选、2012年多选
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2008年单选题)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012年多选题)
【单选题】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2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5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2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解析】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的,后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