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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分享:汇票的承兑

时间:2013-07-09 11:01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汇票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 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和承兑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同拒绝承兑
承兑的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过提示付款期,不影响承兑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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