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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分享: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

时间:2013-07-02 10:36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税法中的旧货:旧货是进入商业流通环节的有使用价值的货物,是由经营旧货的商业企业销售的。

与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过,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可以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如不能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则属废旧物资了。

不同:旧货是自己没有使用过,是买来卖的,其经营者是商业企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是自己已经使用过,但还没有报废的货物,其销售者则不一定是商业企业。

在税收待遇上

(1)对于一般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5)销售旧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4%)×4%÷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1+17%)×17%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4)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增值税=净值×17%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3%

 

(3)对于其他个人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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