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点:都是被告住所地)
审判程序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书面形式)裁定: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