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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二

时间:2013-05-08 10:4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上)

  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设立时);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存续中);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一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一l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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