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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二

时间:2013-04-23 14:5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但是,经济法是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的。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虽然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法、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凋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单选题

  ◎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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