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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

时间:2013-04-01 11:5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的主体

    知识点二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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