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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效力待定合

时间:2013-03-28 11:21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出卖乙的物品给丙,如果甲是以乙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甲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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