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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

时间:2013-03-12 11:08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抵免境外已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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