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经营者集中行为
1、概念: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的经济力。包括:经营合并和经营控制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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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上一会计年度营业额 |
参与集中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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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合计 |
至少两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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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球范围 |
100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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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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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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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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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经营者集中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为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
2、审查的程序
(1)初审:主审机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计。
(2)进一步审查: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核完毕。预期为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四)行政性垄断
1、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注:三种行为,可能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合一。行政性垄断行为都是我国禁止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