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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

时间:2013-02-23 13: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配利润以及申请破产,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而非协商或选举产生)。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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