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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免税但不予退税

时间:2013-02-17 15:1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免税但不予退税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某些特殊货物除外)。

  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2)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解释1】(1)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因其生产环节已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2)非出口计划内的卷烟,生产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解释2】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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