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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

时间:2013-01-30 11:3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分享-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①公司营业执照;

  ②公司章程;

  ③股东大会决议;

  ④招股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告;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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