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律制度内容
一、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1)价格监测,是指价格监测机构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动。
(2)价格监测制度,包括价格监测报表制度、市场价格动态监测制度、专题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公布制度、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制度、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1)所谓重要商品,是指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作用重大的商品,如粮食、食油、生猪、食糖、食盐等主副食品,化肥、农膜、农药、成品油农资、成品油和棉花等生产和生活资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2)为保障重要商品的储备,需要建立贷款资金和费用的补贴制度、储备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动态更新制度等。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1)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概念
(1)市场调节价: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