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账务管理》笔记:资本金的筹资
资本金的筹资名片:资本金的出资方式有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资本金缴纳的期限,通常有三种办法:一是实收资本制;二是授权资本制;三是折衷资本制。
(1)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组织形式 |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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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基本要求 |
3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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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物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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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基本标准 |
500 |
上市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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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类证券公司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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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2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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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证券公司 |
5亿元 |
(2)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①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
②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的”,均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④《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⑤《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要求没有明确限制,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⑥以特定债权出资
特定债权,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主要有:(1)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3)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4)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5)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3)资本金缴纳的期限
分类 |
含义 |
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是否等于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制 |
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 |
相等 |
授权资本制 |
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企业成立后筹集(授权)。 |
可能不相一致 |
折衷资本制 |
类似于授权资本制,但要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以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
可能不相一致 |
【说明】我国《公司法》资本金的缴纳采用折衷资本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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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是否分期 |
可以分期缴纳 |
首次出资额 |
1.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最后缴足期限 |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