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师考试《中级财务管理》预习讲义(28)
可转换债券
(一)含义
内容 |
说明 |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 |
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
(二)分类
分类标志 |
种类 |
特点 |
按照转股权是否与可转换债券分离 |
一般可转换债券 |
其转股权与债券不可分离,持有者直接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
可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
债券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又被称为“可分离的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发行上市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各自独立流通、交易。 |
(三)基本要素
1.标的股票 |
标的股票一般是发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不过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如该公司的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
2.票面利率 |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会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
3.转换价格 |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内据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即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价格。 【提示】转换价格高于公司发债时的股价,投资者一般不会在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 |
4.转换比率 |
转换比率指每一份可转换债券在既定的转换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
5.转换期 |
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债券的期限。 |
6.赎回条款 |
(1)含义:指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规定。 (2)发生时机: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3)主要的功能: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同时也能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
7.回售条款 |
(1)含义:指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 (2)发生时机: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3)作用:回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卖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
8.强制性转换调整条款 |
(1)含义:是指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权本金的规定。 (2)作用: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预防投资者到期集中挤兑引发公司破产的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