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十五
综合题(10分)
某市一家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的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万元;
(2)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2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2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
(4)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
(5)财务费用12万元,系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9个月期的生产用200万元贷款的借款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
(6)投资收益52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从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
(7)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支付客户违约金15万元,税收滞纳金5万元;
(8)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为72万元,上缴工会经费2.16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15.16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1.08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利润总额=5000+200-2200-320-1340-960-12+52-100=3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20-18-12+15+5-100=210(万元)
应纳税额=210×25%=5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2)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60%=140×60%=84(万元)>(5000+200)×5‰=26(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3)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未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280×50%=14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 (4)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不符合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金额不符合规定。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所以从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6)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规定。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2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20×12%=38.4(万元),实际捐赠额6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只能在税前扣除3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8.4=21.6(万元)。 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5万元,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了扣除限额,未作调整。 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由于已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了,所以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实际发生额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1.44=0.72(万元)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实际发生额15.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6-10.08=5.08(万元) 职工的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2.5%=1.8(万元),实际发生额1.08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所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72+5.08=5.8(万元)。 (8)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20+120+114-140+4.5-18-22+20+5+21.6+5.8-100=330.9(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30.9×25%=82.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