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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阶段性测试题一(9)

时间:2012-11-20 11:06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四、简答题

  【答案】

  (1)环宇公司将购买A型微波炉的事宜再次委托给天鹅公司不构成转委托。根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本题中,未经委托人永兴公司同意,环宇公司与天鹅公司之间不构成转委托。

  (2)天鹅公司与腾达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约定的定金为3万元,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

  (3)受损A型微波炉的损失应由腾达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在本题中,合同约定由腾达公司负责运货至指定的地点,货物尚未交付时发生损毁,风险由腾达公司承担。

  (4)永兴公司3万元的损失应由环宇公司承担责任。根据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本题不涉及紧急情况,所以永兴公司有权要求环宇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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