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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3)

时间:2009-11-25 20:4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一外资企业,甲依法向中国某省人民政府提交了申请报告并报送了相关文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如下:企业投资总额1 500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以其所有的专有技术作价出资130万美元;依项目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出资额70万美元。
要求:
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理由。
(2)甲的专有技术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简要说明理由。
(3)甲第一期的出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1 500美元,则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万美元。本题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甲的专有技术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本题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应当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本题甲所有的专有技术作价出资13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3)甲第一期的出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的15%,并应当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甲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则甲的第一期出资应当不少于75万美元。本题甲的第一期出资额为7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设立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提示】本题所涉及考点与普通班模拟试题(三)中简答题第2题、普通班模拟试题(四)中简答题第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李玉华老师考前提到的66个考点中均有涉及。  

2.甲公司将一幢自有二层楼房租赁给乙公司作为经营用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租金为每月5 000元,在每月初的前3天支付上月的租金。合同未约定房屋维修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转租等问题。
2007年3月,甲公司有意出售该租赁楼房,因乙公司无意购买,甲公司遂将租赁楼房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向乙公司表示要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愿意每月增加租金1 000元,丙企业表示同意。
2007年8月,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乙公司要求丙企业修理,丙企业丙一直未予理睬,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为此支付维修费用4 000元。
2007年10月,乙公司另购买了一办公大楼。遂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丙企业于2008年1月3日得知转租事实后,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上月未交付租金6 000元,乙公司表示,维修费用可以抵销4 000元租金,只愿意再支付2 000元,但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可否以自己不退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丙企业可否以不得转租,为由向乙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可否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可以。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将租赁楼房售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租赁楼房所有权后,不能以自己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出租人丙企业同意,将其所租赁楼房转租给丁企业,因此丙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3)乙公司可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楼房的部分门窗自然损坏,丙公司一直未履行维修义务,乙公司自行找某装修企业维修的费用4 000元应当由出租人丙企业负担,乙公司可以以维修费用抵销4 000元租金。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租赁合同的解除、维修费用的有关规定。
【提示】本题所涉及考点与实验班模拟试题(五)中简答题第2题的考点基本相同,另外在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李玉华老师考前提到的66个考点中均有涉及。 

3.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简要说明理由。
(2)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2007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具备订立合同的数量、价格、标的物品种、质量、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并表明了经乙公司同意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本题中,乙公司7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中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7月31日前函告),因此该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试题点评: 本题考核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的有关规定。
【提示】本题所涉及考点在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李玉华老师考前提到的66个考点中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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