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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11)

时间:2009-11-25 20:3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试题点评:好不容易盼到第一章的题目了,还居然是综合性的客观题,相信做到这时,很多人的心都“凉半截儿”了。

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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