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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8)

时间:2009-11-25 20: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李某应在7月7日(或;次月7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李某未在7月7日之前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综合题
1、(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或: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从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为5000万股,占股本总额比例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25%以上。
(2)①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②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在3日内向A公司报告。
(3)①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①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敢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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