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太湖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太湖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太湖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太湖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太湖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太湖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丁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太湖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太湖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太湖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日,太湖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戊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太湖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太湖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
太湖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