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联合限制竞争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危害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1.仿冒。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