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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七章(3)

时间:2014-06-23 17:28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二、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支付人

  (二)扣缴义务人

  四、税务管理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

  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企业及关联关系

  (二)独立交易原则

  (三)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开发等,这些交易税务机关都有权利进行调查,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认定和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

  (二)关联业务的相关资料

  (三)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

  (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成本分摊协议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五、受控外国企业

  六、资本弱化管理

  七、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方式

  三、纳税年度

  四、纳税申报

  五、计税货币

  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六、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职责分工

  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1.对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3.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方法。

  4.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九、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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