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资讯快报 > 政策大纲 >

2014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3)

时间:2014-06-23 17:21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其他规定。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闱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来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务相互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终止合同的制度。

  (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债务的免除是指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权利人放弃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从而使合同义务减轻或使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债务免除分为单方免除和协议免除两种。

  (六)混同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负债字据的返还

  (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结算和清理条款继续有效,直至结算和清理完毕。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事由

  (二)免责条款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借款利息的规足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七、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存关规定。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中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清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十四、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必须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