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采取( )。
A、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B、 向人民法院起诉
C、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D、请求原处理机关复议
四、名词解释题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一种制度。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又称合格认证,是指依据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种制度。
3、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五、简答题
1、生产者应如何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答: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答:(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案例分析题
1、某年9月,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50吨蜂蜜进行监督抽查。结果查明,该批蜂蜜中含有一定量的对人体有害的硫酸铵,被认定为劣质品。据此,市技术监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作出“没收全部蜂蜜,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土产品采购供应站不服此罚,认为适法有误,但几经申诉未果,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解除已扣压10个多月的50吨蜂蜜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蜂蜜中的有害成分系蜜源区植物花粉含有过量农药所致。但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蜂蜜在产品分类中为农副产品,但如果食用,就是食品;如果作药用,又成为了药品;进入到市场它就成为了商品,所以市技术监督局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根据GB7635——87《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划分标准,蜂蜜为初级农副产品,不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此市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支持土产品采购供应站的请求,至于该蜂蜜含有硫酸铵的问题,技术监督局可以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你支持合议庭的哪种意见?理由如何?
答:应该支持合议庭的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适用范围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售销的产品”,不包括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家畜、林、牧、渔等产品)。本案中的蜂蜜虽为销售的商品,但显属未经加工、制作的初级农产品,所以其质量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2、居民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的答复是:“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李某对此不能接受,但又一时找不出反驳商场的理由,于是求助于围观的顾客。对于商场的答复,顾客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行为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李某应坚持要求商场予以退换,商场应当予以退换;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李某只能向厂家要求退换,无权要求商场退换;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商品时因未当场进行检验,所以不能要求退换。
试分析:李某依法应该采纳上述哪种观点?理由如何?
答:李某依法应该采纳第一种观点。理由是:该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只有在销售者依照前款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即供货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该顾客有权要求商场予以退换,商场应当予以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