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
1、A、B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1)A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权作价10万元;B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由2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3)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至少指出5点,并说明理由)
答:(1)货币出资比例不合法。(2)以劳务作价的出资方式不合法。(3)不设股东会不合法。(4)董事会组成不合法。(5)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1年后撤回出资不合法。
2、某年8月,某县金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与该县其他六家企业共同筹建“振龙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龙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该组建方案经该县政府批准后,七家发起企业即共同设立了“振龙公司筹建处”,着手公司筹建工作。由于发起人拟作为投资而移交给振龙公司的办公楼及主厂房需要修缮,同年10月初,振龙公司筹建处以振龙公司的名义向紫金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洽购一批建筑装饰材料并商定由其承接该项修缮工程,货款及施工费用总计人民币97万元,双方商定振龙公司一经成立立即向紫金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成立后一周内,紫金公司即如约将该批货物运至筹建处指定的仓库并开始修缮施工。截止同年10月底,发起企业共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的股份,其余股份依筹建方案向当地其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股份募足后,振龙公司筹建处即向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最终未能领到营业执照。同年年底,紫金公司完成修缮工程后,遂向振龙公司筹建处催收款项,但此时筹建处已经解散。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
(1)振龙公司因何未能领到营业执照?
(2)振龙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及为设立振龙公司已筹集的股款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振龙公司未能领到营业执照至少有以下几点主要原因:其一,发起人认股未达35%的法定比例。该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1.2亿元且采用了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发起企业认足缴足了4000万元,仅占股份总数的30%,不符合《公司法》关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的规定;其二,《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该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且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该案欠缺这些法定程序。(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振龙公司的7家发起企业应对公司筹建期间所欠紫金公司的款项应由负连带偿还责任,并对已筹集的股款负返还股款本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1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首次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10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5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120万元。(2)2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试分析:
(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3)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