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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课后习题(4)

时间:2014-06-07 16:3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参考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D 4. A 5. C

  6. B 7. C 8. B 9. B 10. A

  11. B 12. A 13. C 14. B 15. C

  二 、多项选择题

  1. B, C, D 2. B, C, D 3. A, C, D 4. A, B, C, D 5. A, B, C, D

  6. B, D 7. A, C  8. A, B, D 9. A, B, C 10. A, B, C

  三 、判断题

  1. 错 2. 对 3. 对 4. 错 5. 错

  6. 错 7. 对 8. 错 9. 对 10. 错

  四、简答题

  1. 【正确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 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保证人(王某、陈某)不再享有先诉抗 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尽管王某与陈某之间约定了保证份额,但并非与债权人乙银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其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因此,债权人乙银行可以行使代位权。

  2.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函件是要约(0.5分)。根据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0.5分);二是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0.5分)。在本题中,该信函内容具体明确,且甲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乙公司在8月15日前按价格表购货,甲 公司将满足供应,该函件符合要约的条件。

  (2)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0.5分)。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1分)。在本题中,乙公司对价格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回复的函件属于新要约。

  (3)乙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1分)。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不得撤销要约。甲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该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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