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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阶段性测试题三(15)

时间:2012-11-24 11:28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五、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200)×15%=78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列支78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80=120(万元)。

  (2)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60%=140×60%=84(万元)>(5000+200)×5‰=26(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26=114(万元)。

  (3)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未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发生的新技术开发费应加计扣除280×50%=14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

  (4)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不符合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9/1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5=4.5(万元)。

  (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金额不符合规定。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所以从深圳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

  (6)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规定。

  企业直接向学校捐赠的2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算的利润总额数据正确,所以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20×12%=38.4(万元),实际捐赠额60万元超过了扣除限额,所以只能在税前扣除3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8.4=21.6(万元)。

  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5万元,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7)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超过了扣除限额,未作调整。

  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由于已经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了,所以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72×2%=1.44(万元),实际发生额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6-1.44=0.72(万元)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72×14%=10.08(万元),实际发生额15.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6-10.08=5.08(万元)

  职工的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72×2.5%=1.8(万元),实际发生额1.08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纳税调整。

  所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72+5.08=5.8(万元)。

  (8)该企业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320+120+114-140+4.5-18-22+20+5+21.6+5.8-100=330.9(万元)

  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30.9×25%=82.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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