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D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又可以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11.D。普通台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
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12.A。在法律责任承担中,遇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其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为先民后刑。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
13.C。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B。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5.B。本题考点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负债,无力偿还时的清偿问题。《合伙企业法》在此规定有两种办法:第一,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第二,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张石身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李平的债权人,因其不满足李平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亦即李平分得的收益不能满足张石的债权额,张石身为李平的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惟一合法的要求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A选项的错误在于债权人为合伙人的债权人,而非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不对称,且只有合伙人才能在合伙企业中享有财产权利。C、D两个选项,主要反映在清偿程序上的错误,债权人无权自行行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
16.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7.C.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8.B。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ABC。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D项不是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
3.ABC。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被聘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人员不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所以D选项错误,ABC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