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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14日)

时间:2014-01-14 16:5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1月14日)

多项选择题

  1、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3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上海

  B.长沙

  C.北京

  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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