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每日一练 > 经济法练习题 >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27日)

时间:2013-08-27 17:5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27日)

多项选择题
 

张某、李某、丁某三人因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张某拟对李某、丁某提起诉讼。经查,张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李某住所地为甲市B区,但经常居住地为甲市C区,丁某住所地为甲市D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甲市C区人民法院
D.甲市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D
【知 识 点】诉讼
【答案解析】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D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市C区人民法院,甲市B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顶一下
(26)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