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27日)
- 多项选择题
张某、李某、丁某三人因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张某拟对李某、丁某提起诉讼。经查,张某住所地为甲市A区,李某住所地为甲市B区,但经常居住地为甲市C区,丁某住所地为甲市D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甲市C区人民法院
D.甲市D区人民法院
- 【正确答案】 C, D
- 【知 识 点】
诉讼
- 【答案解析】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市B区人民法院、甲市D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市C区人民法院,甲市B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